不知道有没有妈妈申请过劳保的生育补助呢?我挺想了解的
发表评论
一、 请领资格
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。
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。
※ 全民健康保险施行后,男性被保险人之配偶分娩、早产、流产及女性被保险人流产者,均不得请领生育给付,仅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可以请领生育给付。
※ 所谓【早产】係妊娠周数大于20周,小于37周生产者;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500公克,少于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。
二、 给付标準
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,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月(包括当月)起,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30日。
三、 请领手续
被保险人请领生育给付,应备下列书件(均应盖妥印章):
生育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。
婴儿出生证明书正本或载有生母及婴儿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专栏记事之户籍誊本正本。
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,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,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:
出生证明书係英、日文影本者,应经我驻外单位签证(正本不须签証,逕送本局办理)。
出生证明书为英、日文以外者,不论正本或影本,应翻译为中文,原始文件及中译本须经我驻外单位之签证。
中译本未经签证者,应将中译本送国内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。
死产者,应检附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、助产士出具之死产证明书(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、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)。
四、 注意事项
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,自得请领之日起,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。
女性被保险人于加保生效期间分娩或早产者,始得依规定请领生育给付。
被保险人流产、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,不得请领生育给付。
给付申请书上之被保险人通讯处,请详填实际可收到核定通知书之住址。
被保险人请领之生育给付,投保单位如已先行垫发者,得于办理生育给付申请手续时,取得被保险人出具之证明书(请叙明垫付之投保单位名称、给付种类、金额及出具之日期并加盖被保险人与申请书相同印章后,黏贴于给付申请书背面以免散失),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(如支票影本、存摺影本或收据等),且于给付申请书上之给付方式栏内勾划,以便将生育给付汇入投保单位帐户归垫。
一、 请领资格
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。
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。
※ 全民健康保险施行后,男性被保险人之配偶分娩、早产、流产及女性被保险人流产者,均不得请领生育给付,仅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可以请领生育给付。
※ 所谓【早产】係妊娠周数大于20周,小于37周生产者;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500公克,少于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。
二、 给付标準
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,按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当月(包括当月)起,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30日。
三、 请领手续
被保险人请领生育给付,应备下列书件(均应盖妥印章):
生育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。
婴儿出生证明书正本或载有生母及婴儿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专栏记事之户籍誊本正本。
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,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,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:
出生证明书係英、日文影本者,应经我驻外单位签证(正本不须签証,逕送本局办理)。
出生证明书为英、日文以外者,不论正本或影本,应翻译为中文,原始文件及中译本须经我驻外单位之签证。
中译本未经签证者,应将中译本送国内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。
死产者,应检附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、助产士出具之死产证明书(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、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)。
四、 注意事项
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,自得请领之日起,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。
女性被保险人于加保生效期间分娩或早产者,始得依规定请领生育给付。
被保险人流产、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,不得请领生育给付。
给付申请书上之被保险人通讯处,请详填实际可收到核定通知书之住址。
被保险人请领之生育给付,投保单位如已先行垫发者,得于办理生育给付申请手续时,取得被保险人出具之证明书(请叙明垫付之投保单位名称、给付种类、金额及出具之日期并加盖被保险人与申请书相同印章后,黏贴于给付申请书背面以免散失),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(如支票影本、存摺影本或收据等),且于给付申请书上之给付方式栏内勾划,以便将生育给付汇入投保单位帐户归垫。